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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修智:你们都在看晚婚假,我在看《反家庭暴力法》
关键字: 首部反家暴法出台反家暴法家暴被家暴怎么办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反家庭暴力法(本文转载自知乎专栏“倪律师的大火球”,作者授权bte365娱乐线转载。)
前两天朋友圈被取消晚婚假的事儿给刷屏了,但我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也没看到相应的公告,所以就没评论。28日在法律数据库里看到了一批新法,《计生法》赫然在列,但同时还有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两相一对照,我觉得《反家庭暴力法》才是真正的重头戏。
家事法,在法律实务界向来不受重视。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关系简单,难度不大,导致收费低廉,大律师不屑为之。即便碍于人情接案,也是交给手下助理操办,权当练手。另一方面,就是家事法牵扯到太多非法律的因素,例如个人情感之类,令律师经常要兼职人生导师、情感专家、鸡汤补品,实在是不胜其烦。
从立法者的角度而言,对家事向来也是谨慎介入的。一是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文化传统,二是客观上也难以对家人之间的恩恩怨怨逐一判定对错——毕竟很多事情是很难用对或错一言蔽之的。但这也导致了家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极度缺乏操作性,难以落实。为数不多的操作性指引(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集中在对财产权的分割上,没有涉及到人身安全权、监护权等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在家门口停住了脚步,只要不离婚,法律就对房内发生的事情不闻不问——哪怕屋内已经翻了天。
令人高兴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似乎预示着国家要成为破壁人,将家庭内的战争交由法院来进行裁断。我之前在知乎上也看过不少知友陈述过原生家庭的种种问题,令人同情。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或许以后同样的悲剧就不会再发生了。
一、家庭不是家长施暴的挡箭牌
《反家庭暴力法》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就是削弱“家长”的权威。虽然全文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到“家长”一字,但每个条文都是用来限制家庭内的强势方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体现得尤其明显:
1.立法宗旨: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非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事: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第三款: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五条第三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2.社会责任:明确社会各界在反家庭暴力中所扮演的角色:
(1)普通人的权利:发现即制止
第十三条第三款: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对“单位、个人”施加任何定语,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只要发现家庭暴力,都有权进行劝阻。为什么我要说这一句话很重要?因为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就是“我打我的老婆/孩子关你什么事?”之前我看过一个最恶劣的案件,是陕西的一个农民,因为儿子顽劣,就把儿子杀死,埋在自家地里。警察找上门来,他倒是供认不讳,但末了很萌地问警察一句:“我杀我自己的儿子,国家干嘛管我?”
(2)社会的义务:报案义务/救助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3)公安义务:及时出警,救助受害一方
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五条第二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4)其他社会援助:法律援助/司法援助
第十九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二、家暴?剥夺监护人资格!
之前只在报纸上看过美国警察来把孩子抱走的新闻,但这一幕以后也可能在天朝上演了!未成年人是民族的下一代、国家的未来,而非父母的私人财产。父母有义务教导子女,但不能将子女视为自己的附属物,更不能随意打骂,否则就有可能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权在之前的法律中不是没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8条,颁布于1986年),但因缺乏操作性,沦为了一个“睡眠条款”,《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规定为撤销监护权的法定条件,有望激活这一沉睡了三十年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那么,会不会有的监护人故意使用此条规定来实施家庭暴力,令自己被剥夺监护权,从而免除自己的监护义务,造成“好心办坏事”?不会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原标题:你们都在看晚婚假,我在看《反家庭暴力法》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陈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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