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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强:构建法学学术的中国学派
关键字: 法学学术法学的中国学派法学学术的中国学派法学学术不仅是知识的建构、观念的塑造,更是权利和秩序的发现,变革与治理的推动,对于政治和社会现实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可以说,法学学术的繁荣是法治发达和善政的表征。
构建法学学术的中国学派、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是当下中国法学界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法学学术既是法治中国知识根基的构建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传播者。没有法学学术的中国学派,就难以拓展法治中国的学术空间,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要求的全新的法治观。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学术研究能力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法学学术必须坚守本土立场,变书斋学问为大地学术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紧贴现实、紧扣问题的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和学科与“数千年未有之变局”紧密相关。
沈家本先生在《法学盛衰说》中说:“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西学东渐以来,中国近现代政治的飘忽不定造成了法学学术在移植、模仿与复制中丧失了思想与话语的独立性。
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说:“吾不患外国学术思想之不输入,吾惟患本国学术思想之不发明。”一个国家如果仅仅依靠别国的法学知识体系来治理和运行,注定是失败的。
著名近代法律家蔡枢衡1947年就发出这样的感慨:“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iu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
社会现实是法学学术思考的起点,法学学术只有真问题切入,才能避免空洞化。法学学术必须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问题作深刻的理论思考,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作深入的法理思考,对法治进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作批判性反思,坚守法学学术的本土立场,融入法治实践的本土视角,以法学学者的学术担当和文化自觉去作出学术自主性的努力。
其次,法学学术必须立足中国原创,打破对西方学术的依赖
构建法学学术的中国学派必须打破对西方学术传统的依附和对西方学术方法的依赖,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紧密追逐西方法学和法治来完成自我的知识积累和知识生产,企图用现代西方意义的法治解决中国社会的转型,幻想用“读懂西方”的方式来“读懂中国”。
将西方法治视为现代性的唯一归宿,是法学界的学术迷信,也是对中国法律实践的现实挑战的一种回避。以西方法治为真理坐标,一切学术论证都是为了自圆其说,这是一种虚拟的学术追求,他们将向西方学习,从方法论转变为目的论,从话语争夺到意义控制,舶来的法学理论占领了中国法学学术,使得中国法学界对当下中国的法律实践缺乏兴趣、耐心和敬意,在学术资源、学术话语、实证研究等方面表现出全面匮乏,以至于出现了“像美国法官一样解释宪法”、“像德国教授一样解释民法”的现象。这其实是对西方法学学术的一种虚假参与。通过依附西方学术流派来打造所谓的学术领地,最终只能成为“丧家狗”。
学者凌斌说:“既然西方理论被当成了‘定律’‘定理’,那么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自然就是‘套理论’,就是把中国法律变为西方理论的应用题演算。”这种“套理论”的范式,使得对法律实践的“误读”成为一种惯性。过于迷信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技术,加之历史维度和语境的混乱,使得法学学术陷入理论想象和话语复制的误区。派生的学术判断不仅掩饰了真问题,也迷失了通往真问题的路径。
这样的学术割断了与文化传统的联系,放弃了对现状的追问、对现实的分析,最终只能堵塞学术对话的渠道,也无法与法治实践相融合。
第三,法学学术必须表达中国智慧,贴近国家治理实践
孟德斯鸠说:“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法学作为一种治理经验和社会常识,只能产生于本国的治理实践和生活现实。法学学术原创性的稀薄并不必然意味着治理智慧的匮乏,但却反映出对法治和政道的理解力、表达力的脆弱。凯尔森认为,法律科学“是以人类经验为基础的一种特定的社会技术”。从这个意义而言,法学不应脱离国家和民族自身的治理经验和社会生活。法治需要一个成长过程,它不仅是制度的演进,而且也离不开思想的生成、学术的发达。法学学术的虚假繁荣所带来的知识积累的不足会耽搁法治的进程,阐释宪法法律、解释法律现象、展开法律对话本身就是法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倘若法学学术与社会生活长期脱节,法学学识与法治实践不搭界,法学就会沦为一种思辨游戏。
西方法治注定不是中国法治的根源。法律移植只能是本土法治的一种补充或转化,而不可能实现换血式改造。如果无视这一点,无论是“配套移植论”还是“全盘移植论”,都是荒谬的。法律规则、法律技术可以移植,但是,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传统都是无法移植的。法律是人类生活的产物,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社会变迁的结果。从思想到规则、从技术到学术的全面复制是不可能实现的,法律不可能脱离产生它的社会环境、文化土壤,搬到另外一个国度。全球法律治理并不是对文化和地方性的吞噬,而是一种更高程度的规则和共识的整合。全盘移植论对法治文化建设来说是一个灾难。法学学术可以复制,一个国家的法治生活却注定无法复制。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应当树立理论自信,从效仿和臆想中摆脱出来,从西方范式的牢笼中冲出来。
(本文原载于5月20日《人民法院报》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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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凌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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